为继续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切实做好中山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和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工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及《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继续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0〕29号,以下简称“粤财税〔2020〕29号”)的要求,市财政局组织修订出台了《中山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文件修订背景
为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吸引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前来大湾区工作,按照国家、省的统一部署,2019年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出台了《中山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暂行办法》(中财规字〔2019〕1号),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目前已过有效期。该项政策的出台使得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人才实际的税负水平明显降低,对于大湾区广聚英才起到积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对进一步吸引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到我市创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及《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继续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0〕29号)的要求,政策继续实施并延续到2023年12月31日,我市有必要对原暂行办法进行相应的修订。修订原则是总体上保持政策内容稳定,以简化流程方便申请为宗旨,针对原暂行办法部分条款作调整。
二、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
(二)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继续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0〕29号)
三、《办法》主要修订内容
(一)明确已缴纳税额的表述。第四条增加了对全年实际缴纳税额的表述,区分需要汇算清缴和无需汇算清缴两种情形,让申请人对申请补贴的全年已缴纳税额理解更加准确。
(二)增加部门职责。第六条增加由中山市政务数据局负责提供必要政务支持,为补贴事项的全流程网办做好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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