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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放大招:科创板禁止房地产、金融投资企业上市
来源:中国基金报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08天前 | 1462 次浏览 | 分享到:
4月16日,中国证监会修改公布了《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上交所同步修订发布了《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新规分类界定了科创板行业领域,建立了负面清单制度,继续坚守科创板上市的“硬科技”定位,将直接影响3.5万亿的科创板市场。

 “限制金融科技、模式创新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禁止房地产和主要从事金融、投资类业务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

  4月16日,中国证监会修改公布了《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上交所同步修订发布了《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新规分类界定了科创板行业领域,建立了负面清单制度,继续坚守科创板上市的“硬科技”定位,将直接影响3.5万亿的科创板市场。

  坚守科创板市场“硬科技”定位

  四方面修订科创属性评价体系

  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以来,证监会会同上交所始终坚守“硬科技”定位,扎实推进试点注册制和关键制度创新,改革取得了预期效果,市场总体反应正面积极。

  在总结前期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证监会修改公布了《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上交所同步修订发布了《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从修订内容看,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新增研发人员占比超过10%的常规指标,以充分体现科技人才在创新中的核心作用。修改后将形成“4+5”的科创属性评价指标。

  二是按照支持类、限制类、禁止类分类界定科创板行业领域,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其中提到,限制金融科技、模式创新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禁止房地产和主要从事金融、投资类业务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

  三是在咨询委工作规则中,完善专家库和征求意见制度,形成监管合力。

  四是交易所在发行上市审核中,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重点关注发行人的自我评估是否客观,保荐机构对科创属性的核查把关是否充分,并做出综合判断。

  与证监会的《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相配套,上交所同步修订的《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按照支持类、限制类、禁止类分类界定科创板行业领域,明确科创板优先支持方向,限制金融科技、模式创新企业以及禁止房地产和主要从事金融、投资类业务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

  二是增加研发人员占比作为科创属性的常规指标,体现科技人才在创新中的核心作用;

  三是明确发行人对技术先进性、科技发展方向、行业领域及相关指标的披露要求和保荐机构的核查把关责任,不简单以相关指标作为判断依据;

  四是明确审核中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综合判断企业科创属性,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咨询作用。对于《暂行规定》修订前已申报企业的科创属性指标要求,仍按其申报时的相关规定执行。